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1月18日以「電子卡連接器」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2036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398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3 月6 日以(98)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820130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6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41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