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救字第2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98年度行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98年度行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為憑,是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