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海關查扣侵犯商標權標的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新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寇惠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海關查扣侵犯商標權標的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19日本院99年度行他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國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蕭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