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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03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嘉毅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木村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 年12月26日以「烽火臺FENGHUO TAI設計圖PREMIUM SMOOTH FLAVOR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4類之「雪茄、香菸、香煙、活性碳濾嘴香菸、菸絲、菸捲、鼻煙、菸葉、嚼菸、嚼煙、紙菸、菸、煙、菸草、煙草、非醫療用含菸草代用品香菸、非醫療用含煙草代用品香煙、煙斗用煙草、小雪茄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333554 號商標。嗣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329978、921684、1306383 號等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雪茄、香煙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有前揭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於98年10月26日以中台異字第98007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25日經訴字第099060532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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