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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李瑞福、王美花、曾德全

  • 原告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原 告 台灣中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福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德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手佳美皮件廠前於77年11月21日以「德全瓊玉及圖Wolsey」(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2類之「皮帶頭、鈕釦、拉鍊」商品,向被告之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530415號(聯合)商標,該商標嗣後移轉予參加人,又於88年4 月1 日延展註冊,指定使用商品仍同前述。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評定,經被告審查後,為「申請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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