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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珍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曉貞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美商大溪地諾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顏伯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大溪地諾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6 月20日以「諾麗康nonikang及圖」商標(「諾麗」、「noni」、「果實圖樣」及「給您實質的健康與讚賞的人生」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護髮霜、面霜、乳液、護膚乳液、敷面霜、美白霜、化粧品、皮膚收斂劑、敷面膜、去角質霜、護膚品、天然面膜、敷面膏、防皺膏、美白面膜、美白護膚霜、香皂、洗面乳、洗髮精與洗手乳等商品;第5 類之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粒、藍藻錠、綠藻粒、綠藻錠、人蔘精、營養滋補劑、靈芝膠囊、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劑、月見草油膠囊、營養補充劑、營養補充膠囊、營養補助劑、甲殼質膠囊、β胡蘿蔔素、卵磷脂粉、植物纖維減肥片與虫草精等商品;第30類之茶葉、紅茶包、綠茶、茶葉包、茶磚、茶精、茶葉粉、香片茶、烏龍茶、茶葉袋茶、罐裝烏龍茶飲料、茶葉飲料、泡沫綠茶與茶葉製成飲料等商品;第32類之礦泉水、果汁、濃縮果汁、綜合果汁、烏梅濃汁、果汁露、鳳梨汁、葡萄果汁、山葡萄製成之飲料、果蔬纖維飲料、水果飲料、活性水、離子水、水果醋飲料、本草植物製成之飲料及粉狀沖泡飲料、綜合植物飲料、濃縮植物飲料、植物萃取飲料、植物精發酵飲料與製飲料配料等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62179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大溪地諾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9月14日中台評字第98003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220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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