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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朱澄、施顏祥、李月伶

  • 原告
    駿德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克里薩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2號原 告 駿德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澄(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克里薩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月伶(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克里薩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22日以「華陀」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西藥、中藥材、草藥、四物丸、酸痛跌打損傷敷藥、人蔘、解毒丸、補腎丸、補血劑、補血丸、減肥藥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25272 號註冊商標。嗣克里薩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里薩斯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11月23日中台評字第960162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嗣克里薩斯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9年5 月10日經訴字第09906056310 號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克里薩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克里薩斯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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