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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德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義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得安(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20日以「TEH TAI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被褥、被套、床單、枕套、蚊帳、毛毯、絲被、被單、床套、床罩、壁毯、掛毯、窗簾、門簾、摺簾、家具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0904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彈簧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 、第13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98年11月27日中台異字第93115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561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德泰彈簧床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德泰彈簧床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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