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16日以「台灣青啤酒」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時所定第32類之「啤酒、生啤酒、黑啤酒、淡啤酒、無酒精啤酒、濃色啤酒、麥酒、薑汁啤酒」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1472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專用權期間自西元2006年6 月16日至2016年6 月15日止)。嗣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 月6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 月27日中台廢字第98013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 1214724 號『台灣青啤酒』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 日經訴字第099060570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