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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原告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義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20日以「TEH TAI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碗櫥、桌、椅、沙發、床、床架、床墊、彈簧床、床頭櫃、電動床、彈簧床墊、梳粧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15924 號商標。嗣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11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093125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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