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容(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顧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臺北市」),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