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原 告 笙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義興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URAL CHEMICCHEMICAL INDUSTRIES (AUST) PTY LTD ) 代 表 人 布萊特.魯斯(BRETT RUTH)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5 月31日以「安寧健ANIGAN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動物用藥品、動物用維他命、動物用消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121071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8年11月19日以中台評字第950247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56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澳洲商農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