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莎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薛賢明
- 訴訟代理人
- 莊喬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天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健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德商默克公司(Merck KGaA)
- 代表人
- 喬那斯科勒.莎賓菲蘿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商默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5 日以「RON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香水、乳液、香皂、洗面乳、沐浴乳、香精油、按摩精油、護髮品、護髮劑、護髮油、護髮乳、護髮霜、頭髮滋養霜、洗髮乳、潤髮乳、染髮劑、香料、茶浴包、潔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2305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8 月16日起至107 年8 月15日止)。嗣參加人德商默克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違反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8年12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G0097111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