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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莎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賢明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德商默克公司(Merck KGaA)
代表人
喬那斯科勒.莎賓菲蘿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商默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5 日以「RON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香水、乳液、香皂、洗面乳、沐浴乳、香精油、按摩精油、護髮品、護髮劑、護髮油、護髮乳、護髮霜、頭髮滋養霜、洗髮乳、潤髮乳、染髮劑、香料、茶浴包、潔齒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2305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7年8 月16日起至107 年8 月15日止)。嗣參加人德商默克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違反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8年12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G0097111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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