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伸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大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黃嘉玟君前於民國90年9 月13日以「黃嘉玟標章」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74174號服務標章(商標權期間91年12月16日至101 年12 月15 日),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於96年4 月26日經被告核准移轉予原告所有。後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於98年2 月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系爭商標註冊時之商標法第37條第3 、7 、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8 、12、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該局審查,認系爭商標與國際性著名組織「世界童軍運動組織」之世界童軍標誌構成近似,有違前揭系爭商標註冊時之商標法第37條第3 項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8款規定,乃以99年2 月26日中台評字第98004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8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赤軍企業行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