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振煌(董事長)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羽山明(代表取締役)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李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4 月17日以「理相RISANG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 類之「數位式印刷機油墨,印刷油墨,油墨,複印油墨,各種顏色油墨及墨水,油印用油墨,轉印油墨,謄印油墨,固體油墨,塗料(油漆)著色劑,白色油墨,紡織印染用染料,乾性油墨,塑膠油墨,紫外線硬化油墨,印刷電路用油墨,動物印記用油墨,影印機用碳粉各種顏色」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7531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理想公司)於97年11月10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9年3 月22日中台評字第970316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075316 號『理相RISANG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14日經訴字第099060598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日商理想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日商理想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