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真愛無瑕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王麗春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洪見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見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5 月5 日以「spa CuTie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胸罩、束褲、束腹、束腰、睡衣、睡衣褲、浴袍、罩杯、衛生衣褲、胸罩襯墊、背心、襯衫、T恤、內衣褲、緊身褡、韻律服、運動服、女裝、服飾用腰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54148 號商標。嗣參加人洪見宗於98年7 月24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乃以99年3 月19日中台評字第980241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354148 號『spa CuTie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6022 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