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1號原 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瓊媛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代 表 人 沃夫根莫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4 日以「BOS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蓄電池、鋰電池、水銀電池、太陽電池、燃料電池、電池、行動電話電池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0964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9年2 月12日中台異字第G0097077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 1309643 號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