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簡淑菁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1 月17日以「ACE Family御家族及圖」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第29類之果凍、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等商品;第30類之調味用醬、糖、蜜、糖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商品;第類之動物棲息用品商品;第31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1185004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有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