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9號
- 原告
-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健安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日商‧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船井哲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0日以「FUNAICARE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0類之「按摩、減肥、電氣美容儀器,按摩器、減肥機、指壓器、按摩椅、美腰器、美腹器、按摩棒、按摩用手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3278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船井及圖FUNAI 」、「船井FUNAI 」、「FUNAI 及圖」諸商標構成近似,且據以異議諸商標為著名商標,兩造商標復指定使用於極具關聯性之商品,應有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本文前段之規定,乃以99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8006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17日經訴字第099060609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日商‧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日商‧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