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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平栗哲夫、王美花、村野晃一

  • 原告
    日商‧精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 告 日商‧精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栗哲夫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村野晃一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株式會社セイユ- アドンス \Sei koadvance Ltd.\SP Device (color )」商標( 其中商標圖樣上之「株式會社」、「Ltd.」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 類之「染料、顏料、塗料、印刷用油墨、繪畫用顏料、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箔、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粉、防鏽油脂」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2061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之規定,以98年8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710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1320614 號『株式會社セイユ- アドンス\Seiko advance Ltd.\SPDevi ce(color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224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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