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商‧精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 告 日商‧精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栗哲夫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村野晃一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株式會社セイユ- アドンス \Sei koadvance Ltd.\SP Device (color )」商標( 其中商標圖樣上之「株式會社」、「Ltd.」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 類之「染料、顏料、塗料、印刷用油墨、繪畫用顏料、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箔、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粉、防鏽油脂」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2061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段之規定,以98年8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710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1320614 號『株式會社セイユ- アドンス\Seiko advance Ltd.\SPDevi ce(color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224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