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美商大溪地諾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2號原 告 美商大溪地諾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Tahitian Noni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 代 表 人 H‧麥克‧德瑞克(H.Michael.Drake)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珍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珍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7年5 月22日以「諾麗」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第32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果汁汽水、可樂、濃縮果汁、果菜汁、綜合果汁、果汁露、果汁粉、奶茶、青草茶、運動飲料及製造飲料用糖漿」商品,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841194號商標,專用期間自88年2 月16日起至98年2 月15日止。嗣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9 月18日申准將系爭商標讓與原告之前身美商慕立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慕立達股份有限公司旋於97年1 月31日申准變更系爭商標權人名稱為原告,原告復於98年4 月16日申准延展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至108 年2 月15日止。嗣參加人珍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情事,於98年10月27日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4 月26日中台廢字第98026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8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609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