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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揚格保羅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哲寬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中西悅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2 月19日以「山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男裝、女裝、內衣褲、外套、毛衣、童裝、泳裝、浴袍、襯衫、T恤、鞋子、圍巾、領帶、圍兜、帽子、襪子、服飾用手套、服飾用之皮帶、綁腿、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6242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9年5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98049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1362426 號『山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10日經訴字第09906062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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