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3號
- 原告
- 揚格保羅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哲寬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中西悅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2 月19日以「山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男裝、女裝、內衣褲、外套、毛衣、童裝、泳裝、浴袍、襯衫、T恤、鞋子、圍巾、領帶、圍兜、帽子、襪子、服飾用手套、服飾用之皮帶、綁腿、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6242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9年5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98049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1362426 號『山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10日經訴字第09906062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