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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4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牧莎記事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淑惠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紙意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紙意家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7 月29日以「紙蕾絲文字商標」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修正前第16類之「美術紙、紙製桌墊、貼紙、水彩、卡片、信紙、相簿、行事曆、畫本、書刊、海報、圖畫、紙型、相片架、印章、膠水、鉛筆、紙雕、百科益智學習盒、製圖用尺、製作模型用材料」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23276 號商標。嗣參加人紙意家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99年7 月1 日中台異字第9513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17日經訴字第099060623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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