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匯利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8號原 告 歐匯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文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 (DHL INTERNATIONAL GMBH) 代 表 人 喬治卡薩爾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3 月20日以「OH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產品包裝,安排報紙訂閱,廣告版面設計,廣告,廣告服務,戶外廣告設計,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稿的撰寫,廣告專欄製作,廣告資料更新,廣告製作,廣告促銷模型製作,廣告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直接郵遞廣告,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商品示範,張貼廣告,廣告文件發表,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辦禮品,照相影印,人員招募,職業介紹,人力仲介,拍賣,網路拍賣,電子廣告看版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廣告場所租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食品零售,飲料零售,成衣零售,布疋零售,衣服零售,服飾配件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家具零售,家庭日常用品零售,五金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電信器材零售,電子材料零售,電子器具零售,電器用品零售,首飾零售,貴金屬零售,攝影器材零售,化粧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食品零售,布疋零售,服飾配件零售,靴鞋零售,皮件零售,皮包零售,手提袋零售,皮箱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寢具零售,美容用具零售,婦嬰用品零售,嬰兒用品零售,衛浴設備零售,電腦軟硬體及其周邊配備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3816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9年6 月30日中台異字第980167號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1338166號『OHL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27日經訴字第099060626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德商DHL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