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耀琳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憓
- 參加人
- 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Marc Frisanco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HAPPY BIRTHDA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便利商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網路購物、食品及飲料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9195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廢止註冊,經被告審查後,為廢止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上開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