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7號
- 原告
-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博文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9060648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7條第5 款、第6 款規定,起訴狀應附具理由(及證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本件核有前開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