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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47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博文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9060648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7條第5 款、第6 款規定,起訴狀應附具理由(及證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本件核有前開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 份,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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