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 原告
- 范倫鐵諾名店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艷貚
- 送達代收人
- 李耀馨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致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8日以「范倫鐵諾」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睡衣,背心,制服,夾克,運動服,休閒服,披肩,西裝,皮衣,袖套,洋裝,女裝,泳裝,外套,毛衣,大衣,襯衫,汗衫」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261058號商標。嗣參加人克萊德門國際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6 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35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