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原 告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容 送達代收人 高建成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 代 表 人 卡隆‧馬利亞泰勒 送達代收人 文魯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2 月2 日以「黑白貓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藉由電腦網路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藉由網路提供購物資訊;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皮夾、皮包、清潔用品、五金、家庭日常用品、廚房用具及餐具、眼鏡鐘錶、攝影器材、菸及菸具、化粧品、玩具、保險套、情趣用品、電氣用品、毛巾手帕桌巾、窗簾、寢具用品、傘具、運動用品、文具用品、修容、美容、美髮用品及其器材、家具及室內裝設品、音響喇叭器材、自行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樂器、藥品、首飾及貴金屬、食品及飲料、鑰匙鍊、喪葬用品、宗教用品、花、草、盆栽之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091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以該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8年9 月7 日中台異字第9701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290918 號『黑白貓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232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