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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慶萬
送達代收人
李國光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即呂蕙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即呂蕙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鈞鴻於民國91年5 月27日以「BOUNTY HUNTER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男、女服裝、T 恤、套裝、西裝、休閒服、運動服、背心、童裝、短褲、襯衫、牛仔褲、外套、夾克、毛衣、外衣、裙子、洋裝、套裝、內衣褲」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05444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2年8 月16 日 起至10 2年8 月15日止),嗣於93年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即呂蕙雯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於98年8 月27日以中台評字第970267 號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1226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即呂蕙雯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即呂蕙雯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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