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1號
- 原告
-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慶萬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
- 代表人
- 呂蕙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阿羅佛斯設計實業社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BOUNTY HUNTER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8類之「玩具、積木、玩偶、洋娃娃、發條玩具、聲控玩具、模型玩具、填充玩具、音樂玩具、拼圖玩具、建築玩具、掌上型電子遊樂器、羽毛球、高爾夫球、籃球、桌球、足球、象棋、骰子、麻將」等商品申請註冊,經准許註冊在案。嗣參加人就系爭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經被告評定為成立,並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損害,依首開意旨,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