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鄭宏洲、王美花、葉倩雯
- 原告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 告 方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宏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6日以「皇家生活」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車輛出租、…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安排旅遊、觀光旅遊、安排旅客運輸、代辦出入國手續、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4756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7 日中台異字第9802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238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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