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王美花、黛比.馬可

  • 當事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ORANGE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TD.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原 告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 加 人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 ORANGE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TD.代 表 人 黛比.馬可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家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Orange設計圖」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胎壓警報器、胎壓不足自動指示器」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以第123889號註冊在案。嗣參加人以上開商標與其所註冊之「ORANGE」、「ORANGE DEVICE」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為由,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確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形而為異議成立,應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