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 原告
- 泰國商五塔藥房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菲漢薩庫;普拉瑟漢薩庫;基查特漢薩庫;蘇拉
- 代表人
- 瑟漢薩庫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陳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繼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57年11月9 日以「五塔標圖樣FIVE PAGODAS LABEL (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各種藥品及其他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3818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58年12月1 日至78年11月30日止,並經3 次延展註冊,目前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藥劑」商品,權利期間至108 年11月30日止。嗣陳繼正於96年4 月14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18日以中台廢字第96011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繼正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繼正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