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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泰國商五塔藥房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菲漢薩庫;普拉瑟漢薩庫;基查特漢薩庫;蘇拉
代表人
瑟漢薩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陳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繼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57年11月9 日以「五塔標圖樣FIVE PAGODAS LABEL (墨色)」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各種藥品及其他一切應屬本類之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3818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58年12月1 日至78年11月30日止,並經3 次延展註冊,目前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藥劑」商品,權利期間至108 年11月30日止。嗣陳繼正於96年4 月14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18日以中台廢字第96011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繼正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繼正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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