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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王美花、郭重松

  • 原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原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重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7 月27日以「EVERVISION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各種書刊編緝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1044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7077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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