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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邱俊雄、王美花、吳榮和

  • 當事人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原 告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7年3 月7 日以「KSS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魚丸、非活體蝦子、烏賊、章魚、魚肉切片、海鮮沙拉、海鮮速食調理包、冷凍水產速食調理包」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1337753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機關以98年8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80150號商標審定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意旨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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