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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振煌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參加人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RISO KAGAKU CORPORATION)
代表人
羽山明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家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歐千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2 月9 日以「理相RIS ANG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數位式快速印刷機用製版紙、蠟紙、平版機用製版紙、電腦報表紙、影印紙、模造紙、再生紙、西卡紙、銅版紙、印刷用紙、色紙、包裝紙、牛皮紙、曬圖紙、塑膠紙、描圖紙、噴墨印表機專用相紙、反光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127385號商標(權利期間:民國93年11月16日至103 年11月15日)。嗣參加人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1月5 日中台評字第H00970315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1127385號『理相RIS ANG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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