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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黃振煌、王美花、羽山明

  • 原告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原 告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振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謝文明 參 加 人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RISO KAGAKU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羽山明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郭家君律師 李文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歐千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2 月9 日以「理相RIS ANG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數位式快速印刷機用製版紙、蠟紙、平版機用製版紙、電腦報表紙、影印紙、模造紙、再生紙、西卡紙、銅版紙、印刷用紙、色紙、包裝紙、牛皮紙、曬圖紙、塑膠紙、描圖紙、噴墨印表機專用相紙、反光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127385號商標(權利期間:民國93年11月16日至103 年11月15日)。嗣參加人日商理想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1月5 日中台評字第H00970315 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1127385號『理相RIS ANG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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