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振煌 上列上訴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