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原 告 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鴻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施鍀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鍀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5 月23日以「Blythe Zo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拍賣、網路拍賣、郵購、網路購物(電子購物)、服飾配件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0858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施鍀岷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0月27日中台異字第970721 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0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施鍀岷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施鍀岷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