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 原告
- 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游鴻偉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施鍀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鍀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5 月23日以「Blythe Zo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拍賣、網路拍賣、郵購、網路購物(電子購物)、服飾配件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0858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施鍀岷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0月27日中台異字第97072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1日經訴字第09906050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施鍀岷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施鍀岷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