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思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鴻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3日所為99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