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 原告
- 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德全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曾德全前於民國77年11月21日以「德全瓊玉及圖Wolse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3類之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商品,向被告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0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第442724號註冊商標。並於82年10月19日移轉給華益皮件有限公司。嗣參加人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5年12月19日申請廢止其註冊。嗣華益皮件有限公司於96年2月2 日經被告核准變更名稱為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即原告)。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中台廢字第95044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1215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