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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德全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曾德全前於民國77年11月21日以「德全瓊玉及圖Wolse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3類之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商品,向被告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0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第442724號註冊商標。並於82年10月19日移轉給華益皮件有限公司。嗣參加人皇家金狐狸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95年12月19日申請廢止其註冊。嗣華益皮件有限公司於96年2月2 日經被告核准變更名稱為華益皮件百貨有限公司(即原告)。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中台廢字第950441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1215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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