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
- 原告
-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素蝶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怡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
- 代表人
- 塔瑪 戴爾
- 送達代收人
-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4月15日以「SEASONS HOTEL皇家四季飯店及圖」商標 (其中商標圖樣上之「HOTEL、飯店」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旅館及休閒渡假住宿服務、旅館預約、餐廳服務、展覽會設備提供等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351011 號商標。嗣參加人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巴貝多)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8年12月22日以中台異字第98039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351011 號『SEASONS HOTEL 皇家四季飯店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3 月24 日經訴字第099060532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