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
- 再 審
- 原 告
-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蔡子良
- 再 審
- 被 告
-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廖誼忠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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