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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陳星汝(原名陳怡停)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潮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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