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 原告
-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原豪久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皇志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青
- 訴訟代理人
- 鍾士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綉娟
- 參加人
- 梁盛樽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6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七段綜上所述欄倒數第七行至倒數第五行所載「...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並違反同法第27條及第71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情形」,應更正為「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