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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原豪久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皇志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德青
訴訟代理人
鍾士偉
訴訟代理人
王綉娟
參加人
梁盛樽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6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七段綜上所述欄倒數第七行至倒數第五行所載「...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並違反同法第27條及第71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情形」,應更正為「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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