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培熙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葉智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智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3 月28日以「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220487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21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葉智媖君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8年4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0月30日以(98)智專三㈡04119 字第09820696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