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培熙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葉智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智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3 月28日以「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220487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21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葉智媖君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8年4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0月30日以(98)智專三㈡04119 字第09820696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