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禾龍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美卿
- 訴訟代理人
- 嚴國杰 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于銳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小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銳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于銳貿易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6 月18日以「折疊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22111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03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款、第4 項或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12月11日以(98)智專三(一)02017 字第09820798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0999060558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于銳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于銳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