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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加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係人張原榮於民國93年9 月14日以「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4653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61755號專利證書;關係人張原榮復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經被告以97年7 月10日(97)智專一(一)13017 字第09720362510 號函准予登記。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98年12月16日(98)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820809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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