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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如隆木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木水(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巨崴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至益(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巨崴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巨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巨崴公司)前於民國97年3月26日以「鉋木成型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0515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814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3 月26日(99)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920196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80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巨崴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巨崴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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