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份有限公司(ヤマハ動機株式会社 )
代表人
藤順三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雙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6 日以「機車及機車用之引擎」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3年10月15日申請之日本特願0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3023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126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2 月24日以我國及日本之專利前案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款、第4 項、第23條、第26條、第26條第3 項及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之提出舉發,嗣於95年8 月31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並增列另一專利前案,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同法第23條及第26條第3 項規定,復於97年1 月23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再於97年10月1 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改以後敘之舉發證據4、5及6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又原告分別於95年5 月30日、96年4 月4 日、97年5 月3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97年5 月30日更正本內容屬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且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揭露之範圍,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應准予更正,惟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乃以98年10月12日(98)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8206413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2日經訴字第099060587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