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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陳光燦、王美花、郭金山

  • 當事人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山洲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原 告 漢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燦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山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5年1 月16日以空壓機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93352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開規定,於99年3 月9 日以(99)智專三㈢05052 字第09920147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依前揭意旨,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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